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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能源指令最終草案 銘版需增加輸出瓦數標示且數值要標示的小數點後一位2020-03-03

信息要求:
自2020年4月1日起,銘牌應包含以下信息:
銘牌信息 價值和精度 單元 筆記
輸出功率 X,X w ^ 如果在負載條件1下測量了一個以上的物理輸出或一個以上的輸出電壓,則應給出可用的輸出電壓-輸出電流-輸出功率的集合。
輸出電壓 X,X V 如果在負載條件1下測量了一個以上的物理輸出或一個以上的輸出電壓,則應給出可用的輸出電壓-輸出電流-輸出功率的集合。
輸出電流 X,X 一種 如果在負載條件1下測量了一個以上的物理輸出或一個以上的輸出電壓,則應給出可用的輸出電壓-輸出電流-輸出功率的集合。


歐盟委員會法規(EU)2019/1782
2019年10月1日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09/125 / EC和廢除委員會法規(EC)第278/2009號,制定外部電源的生態設計要求
(與EEA相關的文字)
歐洲委員會,
考慮到《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14條,
考慮到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2009年10月21日發布的第2009/125 / EC號指令,為建立與能源相關的產品(1)的生態設計要求制定了框架 ,尤其是其中的第15(1)條,
鑑於:
(1) 根據2009/125 / EC指令,歐盟委員會應制定能源相關產品的生態設計要求,這些產品在歐盟的銷售和貿易量很大,並且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並且通過設計在改進方面具有很大的改進潛力對環境的影響,而不會產生過多的成本。
(2) 委員會根據《 2009/125 / EC指令》第16(1)條建立的委員會COM(2016)773 (2)函(生態設計工作計劃)闡明了生態設計和能源標籤框架下的工作重點2016-2019年期間。生態設計工作計劃確定了與能源相關的產品組,這些產品組應被視為進行準備研究和最終採用實施措施以及審查委員會法規(EC)No 278/2009 (3)的優先事項 。

(3) 生態設計工作計劃中的措施估計有潛力在2030年前實現每年最終節能超過260 TWh,相當於減少約1億噸溫室氣體排放。外部電源是工作計劃中列出的產品組之一。
(4) 委員會在法規(EC)第278/2009號中確立了外部電源的生態設計要求。根據該法規,委員會應根據技術進步對其進行審查。
(5) 歐盟委員會(EC)審查了第278/2009號法規,並分析了外部電源的技術,環境和經濟方面以及現實生活中的用戶行為。審查是與國際電聯和第三國的利益相關者和有關方面密切合作進行的。審查結果已公開,並提交給由2009/125 / EC指令第18條設立的諮詢論壇。
(6) 審查研究表明,外部電源已大量投放到歐盟市場,並概述了更新生態設計要求並使之適應技術進步的好處。
(7) 歐盟(278)第278/2009號法規未涵蓋的多種電壓輸出外部電源,正越來越多地投入聯盟市場。因此,它們應納入法規範圍,以確保進一步節能並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8) 適用於其輸出電壓適應主要負載的外部電源繼續包含在該法規的範圍內。
(9) 生態設計要求應協調外部電源的能耗,從而有助於內部市場的運作。它們還應該改善外部電源的環境性能。與沒有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情況相比,估計到2030年每年潛在的最終節能量為4.3 TWh,相當於1,450萬噸CO 2當量。
(10) 相關產品參數應使用可靠,準確和可重複的方法進行測量。這些方法應考慮公認的最新測量方法,包括(如果有的話)歐洲標準化組織採用的協調標準,如歐洲議會第1025/2012號法規附件I和理事會 (4)。

(11) 根據指令2009/125 / EC的第8條,本法規應規定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12) 為了促進合規性檢查,製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應在指令2009/125 / EC附件IV和V中提及的技術文件中提供信息,只要該信息與本法規中規定的要求有關即可。
(13) 除了本法規中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求之外,還應確定最佳可用技術的基準,以根據本法規(2009/125號指令)使產品在其生命週期內的環境績效信息可廣泛獲得且易於獲取。 / EC,附件I,第3部分,第2點。
(14) 對本法規的審查應評估其規定在實現其目標中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審查的時機應足以實施所有規定並顯示對市場的影響。
(15) 因此,應廢除(EC)第278/2009號法規。
(16) 本法規中規定的措施符合第2009/125 / EC號指令第19(1)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通過了本法規:
第1條
主題和範圍
1.本法規規定了將外部電源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生態設計要求。
2.本條不適用於:
(一種) 電壓轉換器
(b) 不間斷電源;
(C) 沒有電源功能的電池充電器;
(d) 照明轉換器;
(e) 醫療設備的外部電源;
(F) 以太網注入器有功功率;
(G) 自主設備的擴展塢;
(H) 在2025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外部電源,僅作為服務部件或備件,用於替換在2020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相同外部電源,條件是服務部件或備件或其包裝,明確指出“外部電源專門用作備用零件”以及打算使用的主要負載產品。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法規而言,以下定義應適用:
(1) “外部電源”是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設備:
(一種) 它旨在將來自市電電源輸入的交流(AC)電源輸入轉換為一個或多個較低電壓的直流(DC)或AC輸出;
(b) 它與構成主要負載的一個或多個單獨的設備一起使用;
(C) 它包含在與構成主要負載的設備分開的物理外殼中;
(d) 它通過可移動或硬接線的公/母電氣連接,電纜,軟線或其他佈線連接到構成主要負載的一個或多個設備上;
(e) 銘牌輸出功率不超過250瓦;和
(F) 它與附件一中包含的電氣和電子家用和辦公設備一起使用;

(2) “低壓外部電源”是指銘牌輸出電壓小於6伏,銘牌輸出電流大於或等於550毫安的外部電源;
(3) “多電壓輸出外部電源”是指能夠將來自市電電源的交流電輸入轉換成一個較低直流或交流電壓的同時輸出的外部電源;
(4) “電壓轉換器”是指將230伏主電源輸入轉換為110伏輸出的設備,其特性類似於主電源輸入特性;
(5) “不間斷電源”是指當來自市電電源的電力下降到不可接受的電壓水平時自動提供備用電源的設備;
(6) “電池充電器”是指在其輸出接口上直接連接到可移動電池的設備;
(7) “照明轉換器”是指與超低壓光源一起使用的外部電源;
(8) ``以太網注入器有功功率’’是指將市電電源輸入轉換為較低直流電壓輸出,具有一個或多個以太網輸入和/或一個或多個以太網輸出端口,將電源輸送給連接到主電源的一個或多個設備的設備。以太網輸出端口,僅在按照標準化程序檢測到兼容設備時,才在輸出端口提供額定電壓;
(9) “自主設備的對接站”是指這樣一種設備,在該設備中放置了一個電池供電的設備,該設備執行需要該設備移動而無需用戶干預的任務,以進行充電,並且可以指導該設備的獨立移動;
(10) “市電”是指電網以50 Hz的頻率提供230(±10%)交流電的供電;
(11) “信息技術設備”是指具有以下主要功能的任何設備:輸入,存儲,顯示,檢索,傳輸,處理,交換或控制數據或電信消息,或者這些功能的組合,並且可能配備有或更多個通常用於信息傳輸的終端端口;
(12) “家庭環境”是指預期在有關設備的10 m距離內使用廣播電台和電視接收機的環境;
(13) “銘牌輸出功率”(P O)表示製造商規定的最大輸出功率;
(14) “空載狀態”是指外部電源的輸入連接到市電電源,而輸出未連接到任何主負載的狀態;
(15) “活動模式”是指外部電源的輸入連接到市電電源,而輸出連接到初級負載的狀態;
(16) “活動模式效率”是指活動模式下外部電源產生的功率與產生該電源所需的輸入功率之比;
(17) “平均有功效率”是指在銘牌輸出功率的25%,50%,75%和100%時,活動模式效率的平均值;
(18) “等效模型”是指具有與要提供的技術信息相關的相同技術特性的模型,但與具有不同模型標識符的另一個模型一起投放市場或由同一製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投入使用;
(19) “型號標識符”是指通常是字母數字的代碼,用於將特定產品型號與具有相同商標或相同製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名稱的其他型號區分開。
第三條
生態設計要求
附件二中規定的生態設計要求應從附件中指明的日期開始適用。
第4條
合格評定
1.指令2009/125 / EC第8條所指的合格評定程序應為該指令附件IV中規定的內部設計控制系統或該指令附件V中規定的管理系統。
2.為了根據2009/125 / EC指令第8條進行合格評定,技術文件應包含附件II第2(c)點中列出的參數聲明值。
3.獲得特定型號的技術文檔中包含的信息時:
(一種) 來自具有與要提供的技術信息相同的技術特徵的模型,但該模型是由不同的製造商生產的;要么
(b) 根據同一製造商或不同製造商的另一種模型的設計或推斷得出的計算結果;或
技術文件應包括這種計算的細節和結果,製造商為驗證計算準確性而進行的評估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聲明不同製造商的模型之間的身份的聲明。
技術文檔應包括所有等效模型的列表,包括模型標識符。
第5條
用於市場監控的驗證程序
成員國當局在執行第2009/125 / EC號指令第3條第2點所指的市場監督檢查時,應採用附件III中規定的驗證程序。
第6條
基準測試
採用本法規時,市場上可獲得的最佳性能產品和技術的基準列於附件IV。
第7條
評論
委員會應根據技術進步對本法規進行審核,並應在2022年11月14日之前將此次審核的結果(包括修訂建議草案)提交諮詢論壇。
審查應特別評估:設定10%負荷下的最低能效要求的可行性;不包括在附件一中的無線充電器,以太網注入器的有功功率以及與電氣和電子家用及辦公設備一起使用的外部電源的範圍內的選項;包括支持循環經濟目標的要求(包括互操作性)的選項。
第8條
廢除
從2020年4月1日起廢止第(EC)278/2009號條例。
第九條
生效與適用
本規定自在歐盟官方雜誌公佈後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自2020年4月1日起適用。
本法規應具有全部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於2019年10月1日在布魯塞爾完成。
致委員會
會長
尚·克勞德·容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OJ L 285,31.10.2009,p。10。
(2) 委員會的來文,《 2016-2019年生態設計工作計劃》,COM(2016)773最終稿,2016年11月30日。
(3) 2009年4月6日執行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5/32 / EC的第278/2009號委員會條例,關於空載條件下的電力消耗和外部平均有效工作效率的生態設計要求電源(OJ L 93,7.4.2009,p.3)。
(4)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2012年10月25日發布的關於歐盟標準化的(EU)第1025/2012號條例,修訂了理事會指令89/686 / EEC和93/15 / EEC以及指令94/9 / EC,94 / 25 / EC,95/16 / EC,97/23 / EC,98/34 / EC,2004/22 / EC,2007/23 / EC,2009/23 / EC和2009/105 / EC並廢除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理事會第87/95 / EEC號決定和第1673/2006 / EC號決定(OJ L 316,2012年11月14日,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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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電氣和電子家用和辦公設備清單
1。 家用設備:
— 用於烹飪和其他食品加工,製備飲料,打開或密封容器或包裝,清潔和維護衣服的器具,
— 剪髮,吹乾,頭髮護理,刷牙,剃毛,按摩和其他身體護理設備的器具,
— 電刀
— 秤,
— 時鐘,鐘錶和設備,用於測量,指示或註冊時間。

2。 主要用於家庭環境的信息技術設備,包括複印和打印設備以及機頂盒。
3。 消費設備:
— 收音機
— 攝像機
— 錄像機
— 高保真錄音機
— 音頻放大器
— 家庭影院系統
— 電視,
— 樂器,
— 用於錄製或再現聲音或圖像的其他設備,包括信號或除電信以外的其他用於分發聲音和圖像的技術。

4。 電氣電子玩具,休閒運動器材:
— 電動火車或賽車套件,
— 遊戲機,包括手持遊戲機,
— 具有電氣或電子組件的運動器材;
— 其他玩具,休閒和運動器材。